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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全省首例!“毒大米”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大米作为人们一日三餐都离不开的粮食,更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2020年8月20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生产、销售镉含量超标大米的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等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镉含量超标大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25日和2019年2月12日,萍乡某米业经营部和萍乡某贸易公司分别从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生产批号为2019-01-25和2019-2-12的某品牌大米共计200kg和150kg,销往萍乡某购物中心和萍乡某百货公司两家大型超市。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3月13日,该2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出镉含量为0.29mg/kg和0.38mg/kg,分别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限值0.2mg/kg)的0.45倍和0.9倍,为不合格食品。

截至案发,该品牌该2批次大米共对外销售300kg,销售金额为2100元,其余未售出的50kg大米被退回生产厂家进行销毁。


 

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3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了该案线索,因大米中的“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值,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遂展开了立案调查。

经查实,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对大米原料以及大米成品进行检验,便出厂进行销售;其他四家销售企业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企业及上游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案涉大米批次和检验时间明显存在不符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规定进行查验验收,便予以采购销售,共同造成案涉镉超标大米流入市场、进入消费领域。

经依法公告后,萍乡市检察院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公开告知公众停止食用并召回涉案大米,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2020年10月14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公开召回涉案大米,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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