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利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交易信息中相关内容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被害人网购未付货款等事由,谎称自己是黑社会讨债公司工作人员,恐吓、威胁、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指定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
经统计,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在湖南、江苏、浙江等二十几个省骗取25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0余万元。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有期徒刑5年刑罚。
检察官提示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隐私信息,包括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qq号码等等的个人即时通讯工具。当我们遇见网络诈骗的时候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贪图小便宜,也不要被犯罪嫌疑人的恐吓、威胁吓到,而应该镇定、冷静对待,及时求助警方,尽最大努力挽回或者减少损失。
法律快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来源:铅山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