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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数字化手段监督整治缺席审判类虚假诉讼
时间:2022-10-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缺席审判作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式被应用于民事审判实务中。但由于存在法庭辩论缺失、证据展示不全面等现实缺陷,缺席审判给了“有心者”可乘之机,成了一些人借机牟利、打“擦边球”,甚至实施虚假诉讼的“温床”。在当前数字化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从缺席审判类案件中找到监督线索,并借助数字化手段精准打击缺席审判类虚假诉讼?这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平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平等。然而,缺席审判类民事诉讼案件却存在容易破坏平等原则、滋生虚假诉讼的风险点:一是被告不到庭,事实审查无法充分展开,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辩论环节的不对等,容易导致法官或合议庭认定事实基本上只基于原告一方的诉求以及原告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二是实践中,即便被告未到庭,缺席判决仍具有法律效力,这给原、被告私下合谋、寻找可乘之机提供了现实空间;三是对于缺席审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然有银行流水等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但对于债务的合法性问题,审判机关却不能有效查明;四是缺席审判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审判、执行全链条面临风险。 

  为积极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对缺席审判类虚假诉讼进行深入研究和精准监督确有必要。笔者从民事检察监督角度出发,建议通过数据建模、融合审查、类案监督、协同联动四个层面,实现对缺席审判类虚假诉讼的立体式、全方位监督。 

  一是构建数据模型,找准虚假诉讼可疑点。数据建模的关键在于对基础数据的提取、分析和研判。一方面,需要打通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银行、车管所、不动产中心等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以获取法院缺席审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信息、车辆登记购置数据、银行流水信息等,分门别类进行数据汇总,为后续开展监督提供基础;另一方面,重点加强研究分析和比对碰撞,筛选出数据交集。第一步,先将法院数据与公安机关数据进行比对碰撞,筛选出法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且被告存在赌博、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的案件;第二步,将刑事犯罪数据与银行流水数据进行碰撞,检索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信息;第三步,关联重点犯罪嫌疑人,以籍贯、住址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归类,深挖共同行为人,以共同行为人的不同账户与被告账户交易为核心点,找到隐瞒“砍头息”和还款信息的核心证据,最终锁定涉及虚假诉讼的具体人员。 

  二是运用融合手段,深挖彻查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多数是借助民事诉讼程序,打着合法的幌子,实现非法目的,其行为往往隐蔽性很强,容易造成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要实现对虚假诉讼的精准监督,检察机关就必须充分运用审查、调查、引导侦查的融合手段和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各内设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合作,深挖监督线索。同时,要做到“一案多查、全面监督”,深挖民事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司法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形成全方位震慑。 

  三是强化类案监督理念,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共治型监督。民间借贷纠纷中牵扯出的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存在当事人大量炮制诉讼、不停起诉的情形,这就需要在走数字化办案之路时强化类案监督的理念。利用大数据的类案监督优势,通过对个案的信息分析,向各个维度纵深、全面地抓取潜在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争取类案监督零遗漏、零死角。同时,对发现的个案问题要以点带面,延伸触角,以发送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的方式,纠正一批深层次的系统性、倾向性问题,实现从“个案为主、案卷审查”到“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转变,进而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 

  四是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公平、公正造成颠覆性的破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公检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在信息共享、线索整合、精细化初查、立案衔接、调查联动、结果处置等方面形成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查处虚假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与办案规程,形成有机协同的整治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出助推社会治理的类案检察建议,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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