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野味!兴国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牟取非法利益,江西省永新籍男子文某在兴国县非法猎捕各种野生动物25只(条),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了生态平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兴国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文某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费用人民币1815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文某先后在兴国县杰村乡、埠头乡等地非法猎捕野兔、野鸡、野猪、花面狸、眼镜蛇、狗獾、黄麂、斑鸠和竹鸡等各种野生动物25只(条),并将所猎捕的野兔2只、野猪半只、黄麂1只躯干用于出售,非法获利2760元,眼镜蛇2条用于送人,其余猎捕的野生动物由文某本人及其家人、朋友食用。其中野鸡、花面狸、眼镜蛇、黄麂、斑鸠和竹鸡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狗獾、野兔和野猪为江西省级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本案25只(条)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81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拒绝野味管住嘴!
肆意猎杀野生动物,
会破坏生态环境,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
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近年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理念
走入寻常百姓家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野生动物
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有人却为
满足一己私利、口舌之欲
肆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