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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兴国一餐馆老板被提起公诉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干活付酬、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兴国一餐馆老板徐某却不信守承诺,以转移财产、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日前,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徐某于2016年12月开始在兴国县兴国大道经营一家餐馆,并陆续聘用袁某、华某等人到其店内上班。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徐某于2017年2月晚上将餐厅内的贵重物品一搬而空并离开兴国,共拖欠袁某等十几名员工工资人民币58880元。之后,徐某拒接员工及陌生电话来电。

2017年3月2日,袁某等员工向人社部门申诉,人社部门即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令》,要求徐某于3月6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徐某到期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人社部门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醒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遭遇恶意欠薪行为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用人单位要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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