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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结果【二】
时间:2017-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回应社会关切,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现发布一批该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经法院判决的职务犯罪案件。

 

邓俊、刘石英等四人共同贪污案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邓俊担任兴国县埠头乡旺口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刘石英担任旺口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邓良培担任旺口村委会委员、被告人邓习江担任旺口村委会委员期间,四人在协助政府开展兴赣高速公路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隐瞒、侵吞等手段,共同私分公款132069元。其中,被告人邓俊从中分得27367元、被告人刘石英从中分得26168元、被告人邓良培从中分得29567元、被告人邓习江从中分得28967元。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17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俊、刘石英、邓良培、邓习江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对部分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对已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胡寿生、廖伟等七人共同贪污案

   2013年,被告人胡寿生担任兴国县埠头乡枫林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人廖伟担任中共埠头乡党委组织委员,被告人陈祥平担任埠头乡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所长,被告人李夏红担任埠头乡人民政府退休返聘干部,被告人邱晓军担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迁一科科长,被告人欧阳永生担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迁二科科长、被告人黄永林担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七人各自利用协助或负责高速公路征地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套取公款,并予以私分侵吞。另外,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寿生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个人还存在套取、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胡寿生作案7起,涉案总金额为644219元,个人分得388819元;被告人廖伟、陈祥平、李夏红三人作案1起,涉案总金额均为200000元,个人均分得50000元;被告人欧阳永生、黄永林二人作案2起,涉案总金额均为133750元,个人均分得17200元;被告人邱晓军作案1起,涉案总金额为105700元,个人实得7200元。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17日,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胡寿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伟、陈祥平、李夏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永林、欧阳永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邱晓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胡寿生、廖伟、陈祥平、李夏红、黄永林、欧阳永生、邱晓军等七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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